怎么开动物检疫?
开动物检疫的条件:
组织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与行使动物防疫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验。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 程序文明、公正执法。
条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履行动物防疫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实验室、交通、通 信等设施设备,改善工作条件;配置的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设备与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动物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清洗消毒。
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应当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从事人工授精的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合格证》。
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施、设备、人员、物品准予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证件、印章、标志或者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以及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颁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证件、印章、标志、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以及加施检疫标志而拒不颁发、加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